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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醫師報名條件

                                                                    日期:2015/8/19 22:52:31 來源:本站原創 訪問量: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中醫類別專業的畢業生不得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歷,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四、具有醫學營養學專業學歷的,可以根據試用期的工作崗位報考臨床或公共衛生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

                                                                      五、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六、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三條,對《醫師法》第九條第二項報名資格作如下補充規定:

                                                                      1.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茖W歷并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后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七、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產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八、對通過醫學自學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獲得醫學專業學歷,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符合《醫師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后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2003年12月31日前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3.具有醫師資格的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經自學考試或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2000年前參加過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申請。

                                                                      十一、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十二、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專業學;蚋叩葘W校其他類別的醫學專業學歷者,可按規定在所跨類別的專業工作崗位上連續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后,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臨床類別醫師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除外。

                                                                      十三、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十四、在軍隊企業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作為地方考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并參加相應考試。

                                                                      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在編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參照地方報考人員按規定在地方報考。

                                                                      十五、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2.護理、助產、藥學、醫學檢驗、衛生管理系的大中專畢業生;3.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4.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的;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十七、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十八、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應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九、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出具的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

                                                                      二十、年度實踐技能考核合格,而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其實踐技能考試合格成績不作為以后年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二十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作為特殊群體另行制定考試辦法。

                                                                      二十二、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取得中國(不含臺灣、香港、澳門)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的報名資格問題另行規定。

                                                                      二十三、在考生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對于其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協助確認考生畢業學校和學歷的,要予以積極配合。

                                                                    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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